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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诉田某、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张尽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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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诉田某、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判决日期:2017-05-26

原告:史某

被告:田某、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82民初2103

原告:史某,男,汉族,住荥阳市。

被告:田某,男,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田某、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75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XXX元,保全费XXX元,均由被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海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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