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张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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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浅析黑恶势力犯罪的证据标准与审査指引

来源:张尽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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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年初,党中央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同年1月,“两高两部”下发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随即,与法律关联的众多微信公众号迅速反应,不断发布相关的辩护方略、辯护点和技巧。对此,作为承办和即将承办大量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除了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的人员准备,还应当在业务需求上做好充分准备,确保黑恶势力犯罪检察工作准备充分、应对得当,以统一执法思想为标准,以提高执法效能为目标,最终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黑恶势力犯罪中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

 

(一)提前介入的意义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有利于提高案件的打击质效,也有利于通过监督保护司法办案人员。通过提前介入,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案情,监督、指导、规范证据的收集,为后续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做好基础工作;同时也可同公安机关形成初步合力,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时更为精准、高效。

 

(二)黑恶势力犯罪提前介入的节点

 

各基层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对接检察院,由检察院派出资深检察官在合理时段介入案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初步介入时机以公安机关摸排线索(初查)已经成熟时较为妥当,便于案件的初步定性、下一步走向、证据收集的精准性。之后的介入随着案件侦查的动态随机而定,原则上阶段性的进展、重大案件的发生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

 

(三)黑恶势力犯罪提前介入过程中的要求

 

是要坚持讲政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既是一项法律工作,更是当前的项重大政治任务,检察工作要站在维护政权安全和人民权益的高度,检察官必须时刻在脑中、心里把讲政治、讲党性这根弦绷紧,以利于指导、帮助总体把握案件的定性、个案的处理。二是要坚持讲法律。检察官的提前介入系代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方面与公安机关既要搞好配合,支持依法有序的侦查活动,同时也要发挥监督作用,及时以法律监督手段制约、防范非法取证、瑕疵取证,尽可能防止“问题”证据出现在法庭上,用监督规范侦査活动,最终利用符合“三性”的证据形成打击犯罪合力,精准打击犯罪。三是要坚持高度敏感。黑恶势力犯罪具有对抗和规避国家管理的自觉或不自觉的表现,因此,案件往往具有隐秘性,检察官介入在听取案件进展情况时要保持对案件的高度敏锐性,不但要注意成型的刑事个案,还要注意一般违法案件和案件中浮出的线索。容才能融,融会方能贯通,オ善于串并研判、深挖彻査,防止出现就案办案、机械办案。

 

二、黑恶势力犯罪的入罪与定性

 

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有许多难点:一是怎样把握定性?二是如何区分涉黑与涉恶?三是个案中参与者的罪与非罪的把握。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四个特征

 

2010年的“白龙会”案,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有很大的争议,从社会影响来看,似乎并没有那么严重的社会影响力;从一个犯罪组织来看,其知名度似乎没有那么“强大”到人尽皆知,多个律师也以此为由提出了应以恶势力性质处理的意见。但是该案最后还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判下来,原因系该案具备“四大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1.组织特征:2004年下半年至2009年下半年,“白龙会”有明确的领导者、组织者刘某、徐某,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的、参与人员较多的黑势力犯罪组织。一是在刘某、徐某之下有相对稳定的管理层,这些积极参与者又各自带一帮“小弟”。二是刘徐二人在该组织发展中逐步形成了系列帮规,并用帮规维系组织成员的稳定和发展;给帮内成员提供经济支持。

 

2.经济特征:“白龙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

 

3.行为(暴力)特征:“白龙会”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白龙会”通过实施系列的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方,在正安县城学校、体育场等区域、部分娱乐场所、赌场、运输行业、地下贩毒行业造成严重影响,严重破坏地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把握

 

实务中存在两个难点:一是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限在哪里?二是恶势力与普通犯罪团伙的区别又如何把握?

 

根据《指导意见》的第3条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在实务中可以简化为“三人三案"”: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还是以个案来分析:“班竹帮”是相对比较典型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但是当年并没有很大的影响力:一是因为被同时存在的两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打压住;二是起步晚,被“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早早的打掉了。

 

这个恶势力团伙已经有了基本的组织结构: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暴力特征明显:发生过斗殴、滋事、伤害案;和其他帮派组织抢地盘,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在社会上逞强斗狠的团伙组织名声已经形成。

 

但其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没有形成行业控制特征和稳定的经济支撑,其对社会的危害和对国家的管理的破坏也还没有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那么《刑法》对其按照个案比照刑法规定对其定罪、对其反社会型人格下的突出的暴力特征的从严处罚能够体现罚当其罪的原则。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和恶势力犯罪案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把握

 

在普通寻衅滋事案中,行为人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要没有造成法定的后果,被害人及周边群众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恐惧心理或后遗症,这是治安案件的处罚范畴;一旦其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大额财损或有多次随意殴打、持凶器殴打等行为,除了外化的损害后果,对被害人和周边群众的身心影响会存在较长的时间;而黑恶势力的此类犯罪行为,因其组织长期形成的恶名和威慑力,即使是滋扰、恐吓行为,除了会在不特定群众(包括被害人)心理造成惊恐,并辐射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安、怀疑或不信任。

 

这强调的是对这一类案件中的羁押必要性的把握要放在整个案件中来考量,不可再适用平时就看普通单案中的危害性和是否谅解来把握捕或不捕、诉或不诉。

 

同时,在审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一旦组织成员涉及的个案构罪,应当考虑该成员是否还有他罪尚未浮出水面,考虑该组织其他成员是否在逃、是否会串供、会否通风报信等可能性,这也是《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严把不捕不诉关的重要意义之一。

 

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及审查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证据

 

1.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可以绘成一个金字塔形的层级结构图。如下:

 

组织者、领导者

 

(核心)骨干成员

 

一般成员

 

边缘地带人员

 

这是一个基本结构,中间可以增加层级。

 

1)组织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1至3人)。明确性的证据标准:帮内人员认可,知晓组织存在的人明确知晓一一帮内人员的言词证据、案外人士(如村居委人员、行业老板、发案区域内的店铺老板等人的证言。

 

2)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一般应在3人以上,组织成员人数较多。这些证据在刑事个案或者一般违法事实中均会有所反应,我们应当注意审查成员在个案或违法事实中的作用以明确固定其在组织中的地位。在办理个案时要注意收集帮类的言词证据,还要注意案外人的证明。

 

3)被组织和成员认可的帮规、戒律、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俗成的规矩,但不要求必须具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等作为必要条件。比如:24小时不能关机、遇到有重大事件,统一服装或某种装饰(比如在手臂上拴一条白毛巾、白布带等),有些有奖励、提成,还有的有惩戒规定等。既然称之为有组织的犯罪,建议可以从管理的角度去发现、审查这些“规矩”存在与否。

 

4)一般成员的定性:要审查其参加该组织的主观(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同时审查其在该组织的活动中积极程度,除了一般违法事实外,一般要求至少参与一起刑事案件。一般成员接受组织任务一般只是和第二层级及以下的成员接触,与组织者、领导者鲜有接触。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

1)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利益,“其他手段”包括正常的经营活动,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经济利益,只要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活动,均可视为“其他手段”。

 

2)组织的经济实力能够支持该组织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并不要求其经济实力需达到某一固定的数额标准,也不论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该特征。但是,审査时数额较小或者仅提供使用权的应当除外,这是《指导意见》明确的要求。如果涉案款项占比极小,与维持该组织的生存、发展有着本质的区别。

 

3)获取的不法经济利益一般由犯罪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也不排除由部分成员掌握的情况。

 

3.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所以又称暴力特征,这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基本特征,所以,暴力性、威慑性一定是黑社会组织具备的基本特点。

 

1)暴力性的行为特征:如杀人、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比较突出的是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抢劫。

 

2)威慑性的行为特征: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威胁为后盾,足以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滋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非暴力(软暴力)手段,如围堵。

 

但并不是每个个案都一定要有实际伤害后果的发生。有些个案从行为性质上看,情节似乎轻微,甚至有些聚众斗殴有中止的法定减轻或免处情节。比如两个帮派相约持械斗殴以确定控制地盘、行业、声望相约在某市某地斗殴,在区域内造成很大的声势影响,但后来,双方组织人以座谈或其他方式解决了争议,聚众斗殴中止。这种个案依然应当被认定为有组织、有恶劣社会影响、有暴力特征的行为。还有些个案从后续进展来看,如果事后双方均达成了调解,事情似乎得到了妥善的处理一如果是组织成员的未超出该组织范畴的或被默认的行为,且与组织的“威望”、利益等相关的,应列入该组织的行为特征。

 

4.非法控制特征。指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既包括合法的行业,也包括色情、赌博、高利贷、毒品交易等非法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又叫行业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采取多种手段打击、打压竞争对手,或以杀害、伤害无辜、聚众闹事为组织造势;

 

2)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三次以上代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非法拘禁,或受人雇佣实施杀人、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3)长期在一定区域或者一定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操纵市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并逐渐形成垄断地位或重大影响的;

 

4)非法行使行业、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权,强行收保护费,或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其他市场主体强行参股、占股,巧立名目强行推派的;

 

5)煽动、组织或强制其他市场主体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抗拒国家对行为、市场进行管理的;

 

6)以提供保护为由,非法行使公共治安管理权,在一定范围内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强收保护费、强行罚款、强行干预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的;

 

7)组织的暴力、威胁、滋扰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在其势力范围内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的;

 

8)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的一一兜底条款,要求其行为对行业的影响程度类似前列情况。

 

(二)黑恶势力犯罪中的个案证据标准及审查方向

 

1)旧案的证据审查:这类案件已经审结。一般采取调取整卷复印后建档;审查时,主要是注意该案和黑恶势力的关联性和漏犯的追捕追诉。

 

2)陈案的证据收集:这类案件主要是指之前侦查部门未发现或仅作为般违法事实处理的案件,审查时要注意追诉时效、证据要参照刑案标准补齐,注意已经灭失证据的补充。

 

3)新案的证据标准:证据链条或体系必须得有,达到确定唯一性、排除其他可能性是把握个案不出错的标准。命案要按照命案的标准,须得精细且准确。

 

4)违法事实的证据及审查:违法事实的罗列难点在于收集和提取表达我们将侦查和审査的顺序反过来思考或许更高效:提取、表达的违法事实应当与该组织的构成特征紧密相连,这样提取出来的违法事实才具有证明价值。如“白龙会”黑社会性质案件中:

 

一是在县城某赌场成立放水公司聚敛钱财。一一体现控制县城第一大赌场的特征、违法收入经济特征、组织特征。

 

二是通过贩卖毒品聚敛钱财。——体现非法控制毒品销售市场特征(并不要求是垄断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

 

三是“白龙会”部分人员到“嘉年华”“红绿球”赌场看场子,从中收取保护费。——体现经济特征、行业特征、组织特征。

 

四是徐某拿出资购买旧角钢材加工砍刀10把,供作案使用。——体现组织特征、暴力(预备)特征。

 

五是两个帮派为抢占娱乐场所的看场子的非法管理权发生争斗,损失由娱乐场所支付。——体现暴力特征、行业控制特征、危害特征。

 

六是“白龙会”与“文家察帮”在“嘉年华”斗殴,造成郑某杰、文某受伤,刘某为私了此事赔偿8000元。——体现力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

 

七是“白龙会”成员平时到餐馆就餐、歌厅饮酒、娱乐等开支,均由刘某、徐某二人负责开支为多,其余骨干成员也有负责开支的情况。一一体现组织特征、经济特征。

 

八是对处置纠纷的警察发生抓扯、辱骂,并用脚踢警车门,还扬言要把派出所炸了,气焰十分嚣张。一一体现危害性特征、暴力特征。

 

九是徐某安排两名成员在县城“天上人间”歌厅照看场子,徐每天可得收入100元,成员每天可得收入70元。一一体现行业特征。

 

十是2005年“十三飞鹰帮”与“班竹帮”在“白龙会”照看的“嘉年华”歌厅准备持刀斗殴,刘某、陈某得知后立即前去进行告诚,使其斗殴没敢在该歌厅进行。徐某、陈某还利用“白龙会”的影响力在各乡镇的赌场安排专人抽头获利,参与分干股获取利益。一一体现行业特征。

 

十ー是2004年下半年,“文家察帮”成员张进在正安县城“天上人间”歌舞厅看场子,白龙会的陈某、邹某等人喝酒、打砸后未买单即离开该歌舞厅。一一体现危害性特征。

 

违法事实单列为个案是很难定性刑案,但可以非常集中的展现了作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四大特征。

 

(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证据审查的注意事项

 

1.证据全面性的审查。要查明犯罪动机、起因、目的,对其主观犯意、恶性、悔改真实性的判断更为精准;作案地点手段、过程、后果与主观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找出物证、书证、现场勘验、鉴定等客观证据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才能避免依赖言词证据、口供定案;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被重视、收集,不得隐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行为人的申辩和反证,应当被慎重对待、核查并连同核査情况附卷一并移送审查。

 

2.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一是讯问笔录:随案移送能够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看守所体检表、押解出入所证明、身体检查记录等证明材料,对同号室人员的询问、监控的审查等。

 

二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注重陈述内容是否客观,是否符合常识性的认识、符合自然规律的认识。

 

三是客观证据的审查:重点是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如获取证据时的来源,转移过程中是否保存得当、合法,来龙去脉是否清晰,是否与主观证据相互印证,是否排除矛盾、可疑。

 

3.证据关联性的审查:主要把握证据是否与我们要待证的事实有没有关联,能够证明程序的合法,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部分或者链接点等。

 

4.涉案财产的审查。

 

一是非法收入: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二是资助或主动提供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组织活动资助或主动提供的财产。

 

三是第三方非基于善意取得的:违法所得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财产混同的: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2)没收特别程序的启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

 

3)应予以返还的被害人财产:对于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者确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的。

 

四是涉案金额的精准确认。比如逃税罪中的金额确定,虽然有税务机关的案件证据和计算方式,但是我们承办人不但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一一在法庭上的质证和辩论是需要我们的承办人一一应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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